返回首页 >

四问“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仅针对家暴场景,非改变法律概念

2025-11-27 06:41   红星新闻

  贺海燕表示,婚前同居关系被认定为“家庭成员”,并不等于不能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更不是“放任犯罪”或“使受害人得不到救济”,因此不会造成对施暴者罪名和量刑的减轻。我国刑法中并无“家庭暴力罪”这一专门罪名,对家庭暴力的惩处主要依据刑法规定的若干相关罪名,如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等进行规制。此外,即使婚前同居关系不被认定为“家庭成员”,对于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严重家暴行为(如造成轻伤以上伤害后果),受害者或司法机关依然可依据《刑法》的故意伤害罪等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将同居关系纳入“家庭成员”,主要是为了填补法律空白,确保那些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轻微家暴受害者也能获得法律保护。例如,对于那些长期遭受轻微暴力、但未达到故意伤害罪轻伤标准的同居伴侣,过去可能因缺乏家庭成员身份而无法以虐待罪论处。而现在通过认定同居关系为家庭成员,就可以适用虐待罪对施暴者进行刑事追责,从而填补法律空白,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

  贺海燕还提到,将婚前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纳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刑法》的规制,是完善多层次、全方位的保护机制的有力措施。无论施暴者的行为是轻还是重,任何一层的保护失效都不会导致“零保护”结局。换言之,婚前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不会降低施暴者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两种法律救济途径(《反家庭暴力法》和《刑法》)是相互补充的,受害者可根据实际情况择优或同时寻求救济。

猜你喜欢

热点新闻

{$loop_num=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