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问“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仅针对家暴场景,非改变法律概念
2025-11-27 06:41 红星新闻
1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 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新闻发布会,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国妇联副主席葛晓燕介绍,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并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者的保护更加立体全面。
此前,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起涉家暴典型案例,其中在谈及曾引发广泛关注的“牟某虐待案”时,最高法也表示,此案典型意义尤为突出,其中之一就是,明确与行为人有共同生活事实、处于稳定同居状态、形成事实上家庭关系的人,可认定为刑法中虐待罪规定的“家庭成员”,解决婚前同居关系中虐待行为的法律定性难题。
对此,杜志红表示,这一认定并非突破《民法典》,是司法适用的精准衔接。《民法典》明确的家庭成员范围是民事关系的一般规定,此次认定是检察机关针对家暴维权场景的解释——当前婚前同居普遍,此前因不属家庭成员难以适用《反家庭暴力法》。该认定仅针对家暴案件,不影响同居关系可自由终止的属性,如女孩遇到渣男,可以随时选择抽身而退。
贺海燕同样表示,此次最高检的表态,是在特定法律框架和具体案情背景下作出的专业解读,旨在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并非对现有法律概念的随意扩张或颠覆性改变。
提问2:
这种认定是否会被该身份捆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