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问“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仅针对家暴场景,非改变法律概念
2025-11-27 06:41 红星新闻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诸多网友对此的讨论中,一种观点称“同居就算家庭成员?那结婚证还有啥用?女孩遇到渣男想抽身,反而可能被这模糊身份绑住,维权更难”。
对此,贺海燕表示,这并非一个简单的“一刀切”的身份认定,而是一个基于事实和特殊关系的审慎判断。这里的核心在于厘清两个关键概念:“共同生活基础事实”和“婚前同居关系”。它们共同构成了这项认定的前提和边界。
首先,“婚前同居关系”是前提。这指的是有结婚意愿但尚未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形成的同居生活状态。它不是一个泛化的概念,特指这种特定阶段的关系形态。
其次,“共同生活基础事实”是核心。这是判断“婚前同居关系”作为“家庭成员”的关键所在。法律看重的不是名义上的关系,而是实质上的联结。这意味着,仅仅有过同居行为还不够,必须证明双方事实上建立某种共同生活的纽带。这种纽带可能体现在至少三个方面。一是物理层面的共同居住,即长期、稳定地生活在同一住所。二是经济层面的相互依赖,即共同负担生活开支,或一方对另一方存在经济支持。三是生活事务的相互介入,即将对方的生活纳入自己的日常安排,形成一种事实上共同体。
最后,该扩大解释的针对性强。这一认定主要服务于《反家庭暴力法》的保护目的,是对该法中“家庭成员”概念的一种目的性扩张解释。它不是在所有法律领域(如继承、收养)都赋予同居关系与婚姻同等地位,而是聚焦如何更有效地制止暴力、保护受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