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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报观潮丨婚前同居认定属家庭成员,司法适用的精准衔接

2025-11-28 12:19   海报新闻

  海报新闻评论员 徐坤杰

  近日,最高检明确,“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这一司法界定迅速引发社会广泛讨论。

  应当看到,最高检在家庭反暴力日发布的这一解释,回应了近年来社会婚恋模式的变化,让法律保护进一步跟上了现实的脚步。数据显示,我国近年来非婚同居人群比例上升,而亲密关系中的暴力行为却常常因为关系认定模糊而处于保护盲区。

  首先,我们看到,法律对“家庭”的认定,正经历从形式主义向实质主义的转变。

  最高检的这一司法界定,突破了传统以婚姻关系为唯一标准的家庭观念,转向关注“共同生活事实”这一实质关系。

  在北大包丽案、马某某虐待案等典型案例中,我们目睹了原本相爱的伴侣如何一步步走向操控与虐待的悲剧。这些案件暴露出的共同问题是,当亲密关系中出现精神控制、长期虐待时,由于缺乏婚姻关系,受害者往往求告无门。

  这一界定,实现了反家暴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已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参照本法执行,但在刑法实践中却始终存在衔接障碍。

  如今,检察机关明确这一认定标准,使不同法律在对家庭暴力的规制上形成合力。

  我们也看到,在舆论场上,这一界定也引发了部分误读,对此,需理性辨析。

  误区之一是将该认定等同于婚姻关系。有观点担忧此举可能模糊婚姻与同居的界限,削弱婚姻制度的特殊性。事实上,该界定仅适用于反家暴的语境及其具体实践,不涉及财产分割、继承等婚姻核心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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