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5-11-29 12:49 泰安人大发布
(2025年10月28日泰安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5年1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汶阳田资源,促进农业生产,保障粮食安全,维护生态平衡,传承优秀农耕文化遗产,推进可持续利用,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汶阳田的保护、利用等活动。涉及基本农田的保护和利用,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汶阳田,是指位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汶河干支流两岸,有机质高、保肥能力强,灌排条件良好,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农业遗产属性的优质耕地。
第四条 汶阳田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用养结合、生态优先、综合施策、量质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农业生产经营者实施、社会参与的保护机制,实现汶阳田高质量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有机统一。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汶阳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保护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统筹制定保护政策,推动汶阳田保护工作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组织实施汶阳田保护工作,督促农业生产经营者履行汶阳田保护义务。
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汶阳田耕地质量保护相关工作,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对农业投入品等进行监督管理,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日常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