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5-11-29 12:49 泰安人大发布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汶阳田资源数据库和汶阳田状况预警机制,健全汶阳田耕地质量和种植用途监测网络,完善质量调查评价制度,组织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汶阳田数量、质量、分布、保护和利用状况等情况每五年开展一次调查。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逐步建立汶阳田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对土壤、水质、空气等环境指标进行监测,保护汶阳田生态环境。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汶阳田农用薄膜残留监测。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非农建设用地占用汶阳田。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考古发掘等确需临时使用的,应当符合临时用地要求,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及时复垦、恢复种植条件,并不低于原耕地质量等级。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设项目占用汶阳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单位对耕地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并用于土地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等。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提升粮食产能,培育粮食种业品牌,推进汶阳田泰山粮仓建设。
严格控制汶阳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组织开展汶阳田气象、水文、病虫害监测、水利、电力以及水土保持设施、田间道路等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落实汶阳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