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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5-11-29 12:49   泰安人大发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优化水地资源配置,加强农业节水设施建设,协同推进大中型灌区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农田灌溉排水体系,鼓励使用节水灌溉设施,因地制宜采用水肥一体化等技术。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汶阳田耕地质量提升计划,因地制宜采取以下措施提高汶阳田耕地质量:

  (一)实行轮作等用地养地相结合的种植制度;

  (二)推广深松等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适宜的农业机械;

  (三)推广秸秆覆盖、粉碎深(翻)埋、过腹转化等还田方式;

  (四)科学施肥增效,鼓励增施有机肥料、生物肥料,推广土壤生物改良等技术;

  (五)推广生物技术或者生物制剂防治病虫害等绿色防控技术;

  (六)其他汶阳田耕地质量提升措施。

  第十五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科学合理使用肥料、农药、除草剂、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鼓励使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对肥料、农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物、废弃物进行回收、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防止汶阳田污染。

  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回收再利用企业、回收网点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合作,建立健全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采取以销定收、包片回收等多种方式,推动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和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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