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5-11-29 12:49 泰安人大发布
第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汶阳田耕作和经营模式创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农民以土地出租、入股、托管、代耕、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合作,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产品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高汶阳田产出效益。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汶阳田保护、利用、治理和修复科技创新,推动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强化技术服务。
科技、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协同开展科技攻关,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高素质农民培育,为汶阳田保护提供技术支撑。
推进农业生产的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落实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推动农机装备优化升级。鼓励、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通过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等赋能汶阳田农业生产,提升汶阳田农业生产效率。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汶阳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撂荒地治理,加强政策扶持,引导复耕复种。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发包汶阳田,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保护和利用汶阳田,及时制止、举报非法占用、损害汶阳田或者撂荒等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