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5-11-29 12:49 泰安人大发布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汶阳田治理修复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土地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等工作,加强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建设,改善和修复汶阳田生态环境。
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汶阳田,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治理修复;没有条件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治理修复费用,专项用于治理修复。因自然灾害损毁的汶阳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治理修复。治理修复应当与农业生产、生态保护等要求协调一致。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汶阳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丰富土壤生物多样性,提升土壤微生态功能。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汶阳田农业文化遗产保护,鼓励开展农耕文化的挖掘和研究,传承和弘扬优秀农耕文化。
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负责对与汶阳田相关的农业文化遗产进行调查、登记和保护,加强与科研院所、企业、农户的联系合作,探索有效的农耕文化保护、开发、利用措施。
第二十二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汶阳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汶阳田保护利用长效监管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常态化开展汶阳田保护专项执法行动,依法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