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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5-11-29 12:49   泰安人大发布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汶阳田面积减少、质量下降、功能退化或者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治理修复、赔偿损失。

  对破坏汶阳田资源、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汶阳田保护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责编:李汶
审签: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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