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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

2025-12-07 17:02   新华社

  应当由党委履行的职责,党委不得将其授予工作机关。

  第十一条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

  (二)贯彻落实上级和本级党委以及上级党的工作机关部署安排,研究部署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三)当好党委参谋助手,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为党委决策提供服务;

  (四)按照规定和权限制发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五)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工作和群团工作;

  (六)承办党委和上级党的工作机关交办的有关事项。

  党的工作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实行归口领导或者归口管理。

  第十二条 党委办公厅(室)是党委的综合部门,负责推动党委决策部署的落实,按照党委要求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工作,承担党委运行保障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党委职能部门是负责党委某一方面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行使相对独立的管理职能,协调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工作。

  第十四条 党委办事机构是协助党委办理某一方面重要事务的机构,一般是指党委为加强跨领域、跨部门重要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而设立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履行特定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党委派出机关是党委为加强对特定领域、行业、系统领导而派出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代表党委领导该领域、行业、系统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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