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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东来诉“柴怼怼”案,细节曝光

2025-12-09 16:41   人民法院报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正常的商业评价、监督应基于客观事实,若蓄意捏造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他人,甚至以此为手段吸引流量并从中获利,则已超出合法监督的边界。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网络内容创作者,言论自由不能逾越法律边界,任何以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或商誉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需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网络空间的清朗需要每一位参与者的自觉守法和共同守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版)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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