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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公司名称写错引发拒付,淄博高新区法院“灵活”调解促双赢

2025-12-10 10:02   

  大众网记者 包欣悦 通讯员 潘丽 祝宏 淄博报道

  近日,淄博高新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合同名称书写错误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原告在《佣金支付承诺书》中将自身公司名称误写为另一相似名称,被告以此为由否认合同关系、拒绝支付费用,双方对簿公堂。最终,在承办法官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纠纷实质化解。

  2025年,原告淄博某公司为被告杨某的房屋交易提供中介服务并成功促成交易。双方签订《佣金支付承诺书》,约定中介费1万元。但交易完成后,被告一直未付款。经多次短信催收无果,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中,被告指出,承诺书上载明的收款方为“山东某公司”,与本案原告“淄博某公司”的名称不符。因此,被告认为原告并非合同相对方,无权向其索要该笔佣金。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名称的笔误是否导致原告权利丧失。从案件证据来看,提供中介服务、发送催收短信的主体均为原告“淄博某公司”,与被告建立服务合同关系的也是淄博某公司,双方存在真实的服务与接受服务的事实。承诺书上的名称错误,属于明显的笔误,不应成为否定整个合同关系和被告付款义务的理由。若严格拘泥于形式,淄博某公司将因自身失误承担不利后果,有失公允;而被告试图利用该笔迹完全逃避付费义务,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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