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金店20公斤首饰被洪水冲走,捡到不还“刑”吗?律师解读→
2025-07-29 06:39 法治日报微信公号
苗全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拾得后为保管、运输遗失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如为防止首饰受损而购买的保管箱费用、送交有关部门的交通费用等),拾得人有权要求金店承担。此类费用需与保管行为直接相关且符合合理限度,单纯的劳务报酬不在此列。本案中金店明确表示愿意按照一定标准支付酬金,构成法律上的“悬赏广告”,拾得人有权要求金店按照其承诺支付报酬。关于报酬标准,若金店已明确具体数额或计算方式(如“按首饰价值的5%支付”),应按承诺执行;若未明确标准,双方可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可参考行业惯例或通过诉讼由法院根据遗失物价值、保管难度等因素酌情判定。
3、若金店此前购买了财产保险,未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妥善保管义务,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赔?金店又该如何维护自身的保险权益?
苗全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一规定,金店负有“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此外,保险合同中一般会约定“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的免赔条款。在财产保险领域,保险合同通常会明确被保险人妥善保管保险标的的义务。本案中,洪水作为不可抗力通常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范围,若金店存在诸如未按合同要求安装特定安全设施、未定期对安防设备进行维护等行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极有可能依据合同中的相关免责条款主张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