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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提供故意伪造的证明文件,依据《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依据《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本案中,该安全技术公司以该安全科技公司的名义,私自受理安全评价业务,并通过印章彩打拼接、伪造签名等方式向企业出具10份虚假安全评价报告,共计收费50余万元,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以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编:刘亚
审签: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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