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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终止后还需追究供应商的法律责任吗?

2024-08-29 13:14   山东省政采贷

今日通过一个案例来为您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某政府采购项目在公告阶段,成交人因为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被质疑、投诉。在此期间,项目又因为存在纳入集采目录的货物,未实行集中采购被终止。那么,供应商还会被追责吗?

小编整理资料为您汇总答案如下: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按照采购人要求如实提供资质文件、业绩情况以及其他材料。提交虚假材料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违反政府采购基本原则,是对政府采购活动制度、秩序的破坏。因此,《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法律责任。

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是我国政府采购的基本模式。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如果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四条规定,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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