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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二级巡视员史国生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

2024-09-03 20:17   山东高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史国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史国生到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赃款赃物及孳息大部分已追缴,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姜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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