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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

2024-09-05 17:06   财政部

  海南省有关部门应完善先行区特许药品、医疗器械追溯管理平台功能,做好技术系统升级改造,满足免税药品、医疗器械管理需要,同时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共享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有关单位、患者以及免税药品、医疗器械等信息,加强监管、防控风险。

  十二、海南省人民政府加强对本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本通知发文单位。

  十三、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构成倒卖、代购、走私免税药品、医疗器械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由先行区管理局依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记录,患者三年内不得购买免税药品、医疗器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有关单位、医师违反规定使用、处置免税药品、医疗器械,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有关单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停止适用本通知,由先行区管理局将名单及停止适用的起始时间函告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十五、本通知仅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适用,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财政部)

责编: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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