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铅块偷换45.8公斤黄金,涉案1894万余元!金店店员被起诉
2024-09-16 15:06 法治日报
天山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迅速开展调查,将胡惠确认为重大犯罪嫌疑人。胡惠到案后,如实交代伙同男友黄志使用等重的铅块替换黄金首饰以应付公司称重盘点,多次将店内黄金首饰带出变卖,不法所得用于偿还债务以及供两人挥霍。期间,黄志负责订购铅块,并对侵占的黄金销赃。
4月17日,民警将逃往福建的犯罪嫌疑人黄志抓获归案。
两名犯罪嫌疑人侵占并销赃黄金首饰数量45814.57克,变现人民币金额1894.1926万元,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房产、汽车、偿还债务、投资开店、向他人转账以及个人消费等。
目前,民警已追回价值500余万元财物。
犯罪嫌疑人胡惠、黄志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以案释法
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职务侵占罪常见的形式
1.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之后占为己有或携款逃匿;
2.利用职务便利不付款即占有本公司产品;
3.对公司通过签订合同取得的货款、收入等不入账、据为己有或者擅自用于个人用途;
4.擅自支取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且不予归还;
5.制作假工资表或者劳务费用套取公司资金;
6.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虚报高价并将差价据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