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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利用无线电设备作弊,“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路某、徐某、徐某、牛某某、杜某某、张某某、姜某、王某某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以无线传输的方式组织多名考生进行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其中,被告人张某、徐某、牛某某、杜某某、张某某、姜某、王某某系主犯;被告人路某、徐某系从犯。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及退赃情节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案释法

  考试作弊破坏考试制度和人才选拔制度,妨碍公平竞争,破坏社会诚信,败坏社会风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的有组织的考试作弊活动,危害尤其严重。为此,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等规定,严肃惩处考试作弊犯罪。此后,两高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和法律适用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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