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枣庄市石榴产业发展促进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2024-09-29 16:20   海报新闻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石榴集中种植区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石榴产业发展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整合相关涉农资金,投入石榴产业发展;综合运用财税政策、引导基金等措施,促进石榴产业提质增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融资、土地流转、企业联合等方式参与石榴产业发展。

  第四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石榴集中种植区的道路、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基础设施建设。

  因工程施工影响石榴集中种植区基础设施功能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在施工结束时恢复原状。

  第四十三条 发展改革、商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推进石榴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冷链服务规范和监管保障机制,扩大高品质市场供给。

  第四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石榴产业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全职引进、柔性合作、创办企业等方式引进石榴产业高层次人才。

  创新人才评聘激励机制,培养壮大石榴产业农技推广人才、文化旅游人才、企业技术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和电商人才等队伍。

  第四十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设置石榴产业相关教学课程或者专业,加大石榴产业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

  第四十六条 科技等部门应当支持有关企业、科研院所围绕石榴高效种植、精深加工和高附加值产品开发等开展全产业链关键技术攻关,加快成果转化应用,支持石榴产品精深加工专利技术转移转化。

猜你喜欢

热点新闻

{$loop_num=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