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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石榴产业发展促进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2024-09-29 16:20   海报新闻

  第五十八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石榴产业发展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石榴生产经营主体,是指从事石榴及其制品生产、研发、加工、运输、销售等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条例所称古石榴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石榴树。

  本条例所称后续资源,是指城市建成区内树龄在80年以上不满100年的石榴树以及峄城古石榴国家森林公园、薛城区沙沟镇古石榴群内地径超过20厘米的石榴树。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编:李婷婷
审签: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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