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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石榴产业发展促进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2024-09-29 16:20   海报新闻

  第八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石榴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开展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利用等工作,保护种质资源遗传多样性,保障种质资源安全。

  第九条 鼓励按照鲜食、加工、观赏等方向开展多样化特色化育种,满足不同产业配套需求。

  鼓励应用新技术培育早熟、抗寒、软籽、耐储、抗病虫害、裂果率低的优质品种,提升石榴产量和品质。

  第十条 生产经营石榴种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范使用林木种苗标签和使用说明。石榴苗木调运,应当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第十一条 升级石榴种植管理模式,推行标准化种植,推动石榴精品种植示范园建设,提升绿色生产能力,促进石榴种植规模化、标准化、精品化。

  第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激励引导措施稳定石榴种植面积,鼓励石榴生产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托管等方式,因地制宜扩大种植规模。

  拓展石榴种植空间,支持石榴生产经营主体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的前提下,依法开发宜林荒山、荒地、荒滩等区域种植石榴。

  鼓励在房前屋后、沟渠路旁种植石榴,高效利用农村零星闲置土地发展庭院经济、边角经济,拓宽群众增收渠道。

  鼓励将石榴树作为景观树在城市出入口、景区、公园、绿化带、住宅小区、办公区等区域种植。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石榴种植区域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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