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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石榴产业发展促进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2024-09-29 16:20   海报新闻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石榴病虫害综合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控应对机制。

  石榴生产经营主体发现石榴新型病虫害或者疑似检疫性病虫害时,应当及时采取防止病虫害扩散的控制措施,并向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五条 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古石榴树及其后续资源的普查、编号、登记等工作,并进行定期检查和专业养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石榴树及其后续资源。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石榴产业发展提供气象预报和服务,及时做好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并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指导石榴生产经营主体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

  第三章 加工营销与品牌培育

  第十七条 统筹发展石榴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鼓励石榴生产经营主体加快石榴精深加工产品研发和新品生产线建设,提升石榴食品、饮品、工艺品等生产能力,综合利用石榴的皮、籽、叶、花等研发石榴保健品、药品、化妆品等高端产品,提高石榴产品的附加值。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指导提升石榴产业生产加工能级,培育自主创新能力强、生产加工水平高、示范引领效果显著的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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