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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石榴产业发展促进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2024-09-29 16:20   海报新闻

  第十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石榴市场体系建设。支持建设大型石榴综合交易中心,完善冷链保鲜、仓储物流、电子商务和质量检测等配套服务功能,扩大石榴鲜果、苗木、盆景盆栽、文创产品和石榴制品交易规模,打造辐射全国的石榴产品贸易集散中心。

  有关区(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石榴批发市场、集市、配送网点等场所,构建便捷、高效、稳定的销售渠道。

  支持建设石榴数字交易平台,发布石榴及其制品供销需求、交易动态、实时价格等信息,鼓励商家与客户在平台交易。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石榴生产经营主体在国内外市场、电子商务平台合理布设销售网点,采取直采直销、连锁经营、电商直播、精细化定制等方式开展交易,实现线上线下全渠道销售。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人建设现代化冷藏保鲜设施,发展冷链运输,完善从产地到市场的石榴冷链运输体系。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枣庄石榴品牌建设,建立健全石榴品牌运行管理制度,明确品牌定位、品牌形象、推广策略、保障措施。

  推动枣庄石榴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注册、运用和保护。鼓励和支持石榴生产经营主体依法注册自有商标,申请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等认证,培育特色品牌。

  第二十三条 规范“峄城石榴”“郭村软仁石榴”等地理标志的管理和使用,鼓励和支持石榴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使用“峄城石榴”“郭村软仁石榴”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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