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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石榴产业发展促进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2024-09-29 16:20   海报新闻

  第二十九条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石榴生产经营主体参与制定石榴产业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完善石榴全产业链标准体系。

  鼓励社会团体、石榴生产经营企业根据需要自行制定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完善石榴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石榴生产经营主体应当采集留存生产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信息。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协作机制,依法查处制售石榴相关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维护石榴产业市场秩序。

  第五章 产业融合

  第三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石榴产业与文化、旅游、研学、康养、医药等产业融合,根据当地实际建设石榴文化示范园区、主题公园、特色村镇等,开发具有鲜明地域特点、乡土特征的产品和产业,促进多种业态融合发展。

  第三十三条 加大枣庄市花石榴花的宣传,推广石榴花标识在市政基础设施、文创产品等方面的应用。支持举办石榴产业发展大会、盆景展销会等展会,鼓励开展榴花节、采摘节、文化节等石榴系列节庆活动。

  第三十四条 鼓励创新盆景盆栽制作工艺,推广小型化、特色化石榴盆景,发展集电商、生态、休闲、娱乐于一体的石榴盆景盆栽特色集聚区。鼓励石榴盆景盆栽参加国内外专业展会,提升枣庄盆景盆栽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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