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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未参加二次报价,可以以第一次报价作为评审报价吗?

2024-10-28 11:07   山东省政采贷

一般情况下,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磋商小组应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均不得少于3家。

但是,根据《政府 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3.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能要求供应商现场提供与最后报价总价相对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吗?

答:在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磋商文件一般会要求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中提供首次报价和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磋商小组书面通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在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的总价与首次报价的总价不一致时,必须以百分比折扣方式分摊到首次响应文件的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上,或者提供与最后报价总价相对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采用以百分比折扣方式分摊的,暂估价、暂列金额不能列入分摊范围,按此原则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具体调整首次响应文件中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附件;

二是如果要求供应商提供与最后报价总价相对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采购人应考虑供应商编制工程量清单所需时间,给予供应商合理的时间。比如4小时或者更长。现阶段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未规定供应商必须现场提供最后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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