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监局针对自动售械出台管理办法 满足新业态发展需要
2024-11-07 09:38 山东药品监管
2024年7月1日施行的《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自动售械机作为医疗器械零售经营场所的延伸”。基于该规定和山东省试点实际,《办法》对企业设置自动售械机,办理经营场所变更所提交的资料细化为7项内容。包括:自动售械机设置明细表,设置自动售械机场地的合法使用证明,每台自动售械机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自动售械机计算机管理系统说明,自动售械机管理制度,质量安全承诺书,经办人授权文件。同时,《办法》对企业增减自动售械机,办理经营场所变更,作出了可以减少提交材料的规定。
根据试点实际情况和自动售械业态的特点,《办法》明确了企业自动售械质量管理责任,要求其建立自动售械机零售经营质量管理制度、自动售械机零售经营产品目录、自动售械机档案,配备具备相关管理工作经验的自动售械机管理及售后人员,发现有质量疑问的,应当及时从自动售械机撤出、停止销售,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等。《办法》还要求,负责医疗器械经营监管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沟通、协调、服务,密切关注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及时总结有效监管措施和监管机制。
《办法》从标准化准入、便利化办理、精细化管理等方面,构建了规范、完善的自动售械新业态发展服务监管体系。《办法》的出台,对促进自动售械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对保障自动售械产品安全提供了制度支持,对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提供了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