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起纠纷后网店退货将收件人姓名备注为“啥X”,侵权吗?法院判了
2024-11-07 14:19 潇湘晨报
近期,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康王法庭审结一起因快递运输导致的人格权纠纷案件。
张某在某二手平台购买了柯某的二手电脑,后因二手电脑与描述不符,张某申请退货退款,柯某不予理睬,由该二手平台客服介入后才同意张某退货退款。张某随后在某快递公司下单退货,并将收件人备注为“柯啥X”。
柯某认为“啥X”二字谐音“傻X”,系带有侮辱性词汇,在快递运输过程中广泛传播,侵犯了其的名誉权,给其造成了精神损害,遂将张某及第三人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4999元。张某主张,当时只写了一个“柯”字,仅一个字在快递公司无法下单通过,后面两个字是其随便打的,并没有主观恶意侮辱柯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本案中,被告张某在只知道原告柯某姓柯的情况下,使用“啥X”代替原告柯某的名字,将从原告柯某处购买的二手电脑通过邮寄的方式退回给原告柯某,而“啥X”确系“傻X”一词的谐音,被告张某公然在快递单上采用言语文字贬损原告人格,使用侮辱性词汇的谐音代替原告的名字,具有主观故意,对原告精神、心理造成一定影响,侵害了原告柯某的民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