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明年起施行
2024-11-21 16:11 海报新闻
《条例》补充细化了审查内容,将是否符合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是否存在合法性、适当性问题等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妥善处理合宪性问题。对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者宪法精神情形的,由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请求。
《条例》对审查纠正的具体程序作出完善。明确规定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纠正的,可以先与制定机关沟通,推动制定机关修改或者废止;经沟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增强纠正刚性,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处理计划修改、废止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依法提出相关议案、建议。规范性文件可能造成理解歧义、执行不当等问题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提醒制定机关予以注意。
同时,《条例》还健全了保障监督机制。
责编:付兴帅
审签: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