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发文,加强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
2024-11-22 10:31 教育部网站
4. 专间和专用操作区使用的食品容器、工具、设备和清洁工具应专用。
5. 生食蔬菜和水果应在专用区域或设施内清洗处理,必要时进行消毒。
6. 未经清洁的禽蛋使用前应清洁外壳,必要时进行消毒。
7. 食堂内不得饲养和宰杀禽、畜等动物。
(六)原料及成品配送
1. 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配送,运输食品和运输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不得混用。
2. 食品配送车辆专用,配备符合条件的加热保温设备或装置,确保热食成品在运输过程中的保存温度保持60℃以上。
3. 配送人员应具备有效健康证明。
4. 应保持运输车辆的清洁,每次运输食品前和运输食品后应进行清洗消毒。
(七)人员管理
1. 食堂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食堂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2.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3. 定期对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业务培训,每学期进行考核。
4. 从业人员应接受晨检。有发热、呕吐、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主动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报告并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待查明原因并治愈后方可复岗。
5. 食品处理区内从业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或化妆。工作时,佩戴的饰物不应外露。
6.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加工食品前应进行手部消毒。
7. 专间和专用操作区内的从业人员操作时应佩戴清洁的口罩、手套、工作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