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发文,加强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
2024-11-22 10:31 教育部网站
1. 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学校食堂应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建立健全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制度,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违反以上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2. 未配备、培训或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3. 未建立采购进货记录或台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4. 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