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发文,加强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
2024-11-22 10:31 教育部网站
12.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等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反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13.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14. 未对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