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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发文,加强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

2024-11-22 10:31   教育部网站

  20.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由学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应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21. 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由学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22. 隐匿、伪造、毁灭、转移不合格食品或者有关证据,逃避检查、使调查难以进行或者责任难以追究:由学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23.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或者未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保留现场:由学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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