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发文,加强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
2024-11-22 10:31 教育部网站
3. 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给予相应法律和行政处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4.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