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发文,加强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
2024-11-22 10:31 教育部网站
5. 违反政府采购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是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是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是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是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是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一是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是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是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是开标前泄露标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七十二条)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