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起虚拟主播“中之人”违约纠纷案宣判 虚拟形象的价值怎么定?
2024-11-23 06:10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孙扬介绍,2023年7月,公司发现小史长达3个月没有直播,且经多次提醒仍不直播,原告公司向她发送违约通知,明确解除合同并要求小史支付违约金4万余元、虚拟形象损失1万余元。双方协商无果,公司就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虚拟形象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小史作为真人演员,擅自违反合作协议停播,违约事实明显,应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责任。小史提出,违约金过高。主审此案的法官,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吴娅分析,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应综合考量守约方实际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同时兼顾对违约方的惩罚性因素。
就实际损失而言,对于真人驱动型虚拟主播,是否具有“身份同一性”直接影响损失认定,而流量贡献度是“身份同一性”的判断标准,法院根据虚拟形象价值、形象驱动方式、整体组合直播内容、方式及演出效果等因素对流量贡献度进行了认定。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 孙扬:涉案的虚拟形象“乘黄”使用不依赖被告小史面部特征,更换自然人也可完成对形象的驱动,直播内容限于互动、演唱,未体现“中之人”,也就是真人演员独特的表演方式,而且在直播时长、粉丝数量、打赏用户集中程度等方面均无法表现出粉丝群体对真人演员的高度黏性。虚拟形象“乘黄”与小史不具有“身份同一性”,具备复用价值。
虚拟形象价值贬损如何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