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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起虚拟主播“中之人”违约纠纷案宣判 虚拟形象的价值怎么定?

  在不具有“身份同一性”的情况下,虚拟形象价值贬损如何判断呢?法院对虚拟形象制作费用、合同履行期限、采取复用措施路径、复用必要成本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考量。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吴娅:小史于合约期内自行停播,影响虚拟形象的塑造及其价值增长可能性,公司复用虚拟形象需重新运营,曝光频率、IP活性必然有所降低,使用价值也存在贬损。综合考量虚拟形象使用价值及违约行为对虚拟形象价值的贬损,法院酌定因小史违约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为4000元。

  法院认为,除虚拟形象价值贬损的直接损失外,违约方还应对多频道网络机构采取复用措施合理期间的可得利益损失予以赔偿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吴娅:法院参照已履行期间的月均已获收益,结合合同内容、期限及双方履行情况,酌定公司对虚拟形象的复用采取措施的合理期间为3个月,后续损失扩大期的可得利益损失不可归咎于小史。据此,法院计算出公司可得利益损失的合理参照范围为1610元。

  法院认为,合同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酌情调整为7000元,同时扣减公司未向小史发放的直播收入,判决双方合同解除,小史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6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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