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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起虚拟主播“中之人”违约纠纷案宣判 虚拟形象的价值怎么定?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吴宏:“中之人”也就是真人演员,台前精彩演绎,与MCN机构幕后运营投入,两者结合方能共同塑造具有独特价值和具备持续营收能力的虚拟主播形象,任何一方违反约定都会导致损失。所以,MCN机构与“中之人”如果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如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也应通过直播合同等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作过程中要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强化创新创造,积极提供有价值、有深度、有趣味的内容,共同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目前,虚拟主播分为真人驱动、AI驱动两种模式,真人驱动型虚拟主播依靠动态捕捉技术,将真人的表情与动作同步映射到虚拟形象上,既保留真人主播的个性,又被赋予虚拟形象的外观,在市场收益和参与热度等方面表现良好,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董炳和认为,此案的审理,填补了虚拟形象复用判断、虚拟形象价值损失的法律空白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 董炳和:这个案件涉及的虚拟形象复用判断、虚拟形象价值损失均系法律空白,也没有裁判先例。法院的裁判思路清晰、说理全面充分,创新采用流量贡献度标准判定“身份同一性”,并以此为视角对虚拟形象与“中之人”也就是真人演员的关系给予评价,为虚拟形象损失及MCN机构可得利益损失认定明确裁判规则。这些都为相关新问题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来源:中国之声

责编:曲欣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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