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声明函由谁来审查?
2024-11-26 13:55 山东省政采贷
《中小企业声明函》是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能否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唯一身份证明文件,因此《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否有效成为政府采购中审查的焦点,也成为供应商质疑投诉的焦点。那么,《中小企业声明函》应该由谁来审查呢?
我们都知道,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和价格评审优惠是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常见做法。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小企业身份是资格条件,不满足投标无效,用来佐证中小企业身份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自然也是资格条件。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小企业身份只能决定其能否享受价格评审优惠,不满足不会投标无效,因此,《中小企业声明函》是评审因素。
在招标采购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已经明确规定资格审查的主体必须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因此,如果采购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招标采购”,《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审查主体就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如果采购项目是“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招标采购”,《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审查主体就是评审专家。
在非招标采购中,《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没有规定资格审查的主体。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也就是说,资格审查是采购人的权利,采购人可以自己审,也可以交给评审小组去审。鉴于目前非招标采购中最普遍的做法是评审小组审查资格条件,也就意味着,《中小企业声明函》都是由评审专家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