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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不缴社保五大“坑”,别踩!

2024-11-30 09:34   潍坊晚报

  社会保险旨在帮助个人和家庭抵御养老、疾病、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方面的风险,实现风险的社会共担,减轻个人负担,保障基本生活。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不给职工缴纳社保,导致职工权益受损。对此,潍坊市人社部门提醒劳动者要警惕以下五大“坑”,维护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 01 ·

  不给试用期职工缴纳社保

  一些单位以试用期为由不给职工缴纳社保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除了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个人不需缴费外,其它三个险种,单位和个人按相关比例共同缴费。

  所以,即使职工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要为其缴纳社保。

  · 02 ·

  让职工签署弃缴社保承诺

  一些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签署一份书面承诺,写明自愿放弃该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将社保费作为工资的一部分,直接支付给劳动者。这种行为是不合理且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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