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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实施细则发布

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稳健向好、进中提质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4〕10号)、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推动全市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相关措施的通知》(泰建发〔2024〕13号)要求,提振市场信心,促进住房消费、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要求,减轻缴存人购房资金压力,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推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以下统称“申请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泰安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实施细则(试行)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29日

  附件:

泰安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实施细则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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