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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实施细则发布

  申请人逾期未退回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将申请人信息记入住房公积金黑名单,自逾期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并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3.该退回资金在用于购房首付款提取期间不计利息。

  六、其他事项

  (一)提取首付款不影响以该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可贷额度计算。

  (二)提取首付款购房后可以该套住房继续申请购房提取,可提取额度扣减已提取首付款金额。

  (三)直接提取的,首付款资金划转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前,申请人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及其他提取业务。

  (四)当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上个月个贷率在90%以下,本细则所规定的业务正常受理;当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上个月个贷率高于90%(含)时,本细则所规定的业务暂缓受理。

  (五)申请人购买新泰市、肥城市、宁阳县、东平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的,暂采用报销式提取;待房产管理系统程序升级改造完成后,采用直接提取方式。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另行通知。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具体实施情况优化调整。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责编:李汶
审签: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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