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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案”进展:投喂者已支付4.8万赔款 球馆方仍未履行赔偿

2024-12-05 15:03   封面新闻

  该案主审法官认为,吴某某主张其因踩到猫而受伤具有高度盖然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主张,人民法院审查其所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其他相关事实,综合认定其主张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的,可依法确认该事实主张成立。审理中,吴某某在事发后就其打球踩猫受伤而与羽毛球馆的沟通、就医、报警等相关行为和陈述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吴某某申请出庭的两名证人在原审及再审庭审中,均证明吴某某系因踩到猫受伤。结合在案证据、证人证言及各方当事人关于事发具体过程的陈述,根据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相关标准,认定吴某某系在打羽毛球过程中因踩到猫受伤这一事实主张具有高度盖然性,进而认定其事实主张成立。

  肖某某是否系涉案猫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法官认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构成要件:关心照料+排他性支配和控制,法律意义上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具备对动物进行实际饲养等关心照料行为以及对动物具有排他性的支配和控制这两个构成要件。根据在案证据,虽然肖某某有购置猫粮、在相对固定的地方投喂涉案猫、为涉案猫起名等行为,但是,从对涉案猫排他性的支配和控制角度来看,肖某某投喂涉案猫的地点在球馆东门外的厕所门口附近,属于开放式公共空间,并未实现对涉案猫的独占性支配;此外,肖某某对于涉案猫何时来去,去向何处等行动轨迹和活动范围并未管控,故肖某某并不能因投喂等行为而被认定为涉案猫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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