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农机买柴油被罚3万元”当事人决定申诉,律师:处罚合法但不太合情理
2024-12-16 15:54 极目新闻
顾某某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依据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规定,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月9日,该机关按照法律规定最低限额对顾某某作出罚款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顾某某主动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通报中还称,下一步,该机关将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统筹解决好行政执法和群众需求的矛盾,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在农忙季节组织合规的车辆和人员服务田间地头,全力以赴为群众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12月16日,当事人顾先生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他对自己所接受的处罚已依法进行申诉。
12月16日,极目新闻记者多次致电淮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淮南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均无人接听。淮南市委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目前相关工作都在推进。
北京策略(南京)律师事务所朱雪律师表示,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但是从当前法律规定来看,交管部门对当事人的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严格从法律本身看,撤销的可能性较小。如果复议机关充分考虑到农民的现实需求、提升执法的温度,也有撤销处罚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