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常会审议通过《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草案)》
2024-12-17 13:35 海报新闻
海报新闻记者 赵恩 上海报道
12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草案)》,指出要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和使用,更好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
近年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越来越普及,但在实践操作中,公共视频被擅自上传至网络平台,导致隐私泄露的现象时有发生,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由此引发诸多关注。
为规范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经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研究论证,今年4月,公安部起草了《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应当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合理确定安装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围,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公共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留存30日;留存期满后,对已经实现数据处理目的的个人图像信息,应当删除。
目前已有省市出台了涉及该领域的规定,如广东省、吉林省、安徽省都曾发布相关管理办法,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应用及法律责任做出明确。
地市方面,今年5月1日,《拉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根据该条例,禁止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相关设备的区域包括旅馆客房、集体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场所,以及金融、保险、证券场所中可能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操作区域,此外还有选举箱、投票点等可以观察到个人意愿表达情况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