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曝光台 | 未按规定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罚款1万元!
2024-12-20 16:19 东营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28日,垦利区城市管理局对垦利区某燃气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燃气公司未开展新入职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新入职2名人员无入场三级教育培训。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垦利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罚款1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来源:东营市应急管理局)
责编:康梦芸
审签: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