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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6.09亿余元,贵州省委政法委原副书记刘文新一审被判死缓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文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行贿罪、洗钱罪、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刘文新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次行贿,依法应从重处罚;洗钱犯罪情节严重,均应依法惩处。鉴于刘文新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行贿、洗钱、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犯罪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部分受贿所得及孳息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刘文新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刘文新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来源: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

责编: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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