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山海天公安分局破获一起传播淫秽物品案
2024-12-23 16:56 海报新闻
海报新闻记者 郭馨煜 日照报道
案情介绍:
近日,山海天公安分局破获一起传播淫秽物品案。卢某某(化名)因为追求尹某某(化名)不果,心存报复,将其个人信息以及恶意合成的裸照及不雅视频发布到境内外黄色网站上,对尹某某(化名)个人名誉及日常生活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卢某某的认罪态度,山海天分局决定对卢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并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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