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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见义勇为受伤 获救老人拒绝确认 谁应承担损失?法院判了

2024-12-24 19:11   央视新闻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法官介绍,本案中,原告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保护被告民事权益受伤,构成见义勇为,其精神值得褒扬。因没有侵权人,故作为受益人的被告应当给予原告适当补偿。法院依法核定柴先生各项实际损失后,判决古女士补偿柴先生7000元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郑岗:作为受益人,我们应该感谢关键时刻向我们伸出援助之手的施救者,当施救者因此而遭受损害的时候,我们不能袖手旁观,更不能沉默以对,他们遭受了实际的损失,需要得到相应的弥补的时候,我们作为受益人,要主动和积极地去提供帮助,或者说尽我们自己的责任。

  目前,案件判决已生效,古女士已经支付补偿款。

  见义勇为是中华传统美德

  应鼓励和保护

  法官表示,“扶正扬善、扶危济困、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历来崇尚的传统美德,是全社会向善向上的积极力量。无论从道德还是法律角度看,见义勇为都应受到鼓励和保护。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郑岗:在鼓励或者说是我们提倡这种见义勇为精神的时候,我们一定不能忽视了对施救者本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只有通过这种具体的对他们面临损害情况下,积极地得到损失的一个赔偿或者补偿,让我们这些施救者让社会公民在见义勇为的时候没有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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